ydjr 发表于 2013-3-5 17:11:17

酒吧安全性

     众所周知,酒吧文化在中国不过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它发展迅速,可以称得上是适时而生。多年前,在茶馆和酒楼听传统戏曲是当时大众最为重要的文化生活;随着时代的变迁,大众对音乐取向的变换和选择也是必然。由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外资与合资的酒店在大陆大规模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富有开拓精神的人们对酒店内的酒吧发生了兴趣。同时,深爱80、90后爱戴。       酒吧,如果在传统的思想中,酒吧是一个堕落不良的地方。然而,酒吧其实体现着一种文化。我国也对酒吧、夜总会,KTV、RTV等夜场进行规定、约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有关违反惩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酒吧安全性